案例
乐安县的陈某与黄某系再婚夫妻,双方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购买了商品房一套,黄某与前妻育有一子黄某昊,一女黄某婷。今年,黄某因病住院治疗,住院治疗期间,因黄某病危,黄某昊遂将一份打印好的遗嘱交由黄某签字,遗嘱的内容:1.陈某和黄某婚后购买的房屋由陈某和黄某昊平均分割;2.公积金、存款等属于黄某名下的财产全部归黄某昊所有。黄某及陈某均在遗嘱上签字,且黄某的几个兄弟、女婿等人均在遗嘱上签字。黄某现已过世,但陈某及黄某昊未能就遗产的分割达成一致意见。
记者徐明整理
断案
法院审理认为,《继承法》第16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财产。当夫妻一方死亡时,生存的配偶享有共同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及继承死者遗产的权利。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黄某与陈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必须先依法分割,分割后属于黄某的部分才能作为遗产予以处理。黄某与陈某的房产分割后,黄某将其所有的部分全部分配给儿子是合法有效的,但其余住房公积金、存款、养老保险金等全部给黄某昊显然违背了法律规定,应该是无效的。
《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依据上述法律规定,陈某与黄某购买的房产和黄某的住房公积金、存款、养老保险金等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黄某只能处分属于自己的一半,而不能处分自己没有处分权的另一半。但黄某在遗嘱中却未将夫妻共同财产先做分割,分割后再对属于自己的那一部分财产作出处理,而是一并处理,所以这份遗嘱不能全部有效。综上,对于黄某的遗产,房产部分应当按照遗嘱继承处理,其余部分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乐安县人民法院 何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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