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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钱不还!2名"老赖"涉"拒执罪"被判刑

        签发日期:2018年01月19日 08:51     编辑:黄婉琼    
        来源:新法制报    

          有钱不还还与他人密谋转移财产,这样的“老赖”终要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近日,石城县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以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三个月。

          与他人密谋转移财产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

          被告人徐某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6年7月至2016年11月间先后被债权人温某、张某等六人起诉至石城县人民法院。该院审理后,分别以调解和判决的方式审结了温某等六人的案件,被告人徐某某对其中一份判决不服提起了上诉,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调解书、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告人徐某某未履行自己的还款义务,六位债权人先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石城县人民法院依法向被告人徐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但被告人徐某某仍未履行自己的还款义务。法院于2016年12月10日将被告人徐某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被告人徐某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于2017年1月24日对被告人徐某某采取了司法拘留措施。

          2017年1月26日,被告人徐某某得知其合伙承建的某路面改造工程项目已结算且能分得工程款33万元,在王某、朱某(二人为未起诉债权人)要求下,被告人徐某某打电话给工程合伙人胡某某叫他将其应得的33万元工程款转账到朱某账上,并出具了一张收到胡某某连接线项目股金分配金额33万元的收条给朱某,收条上注明转到朱某银行账户。

          当日,胡某某收到朱某拿来的收条后,将33万元转账到朱某账户,后朱某将33万元取出全部给王某,用于归还被告徐某某欠王某的借款,造成人民法院已生效判决、裁定无法执行。被告人徐某某于2017年9月13日在赣州机场被巡逻民警抓获归案。

          明知系法院查封的财产却与他人一同非法处置

          2015年6月3日,因与陈某某存在债务纠纷,刘某某(另案处理)向石城县人民法院提出了对陈某某名下的宝马牌轿车进行财产保全的申请,石城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8日作出民事裁定,裁定对该宝马牌轿车进行查封,查封期限为2年,查封期间该车由陈某某保管和使用,但不得以出售、抵押等方式处分该财产。

          2016年6月12日,被告人陈某某在明知上述车辆已经被法院查封的情况下,仍配合刘某某和黄某某(另案处理)到赣州市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将在那里维修的汽车取出,并将车辆行驶证一并交由刘某某、黄某某去处理。

          刘某某、黄某某在明知该车辆被法院查封的情况下,将该车作为“黑车”以人民币110000元的价格变卖,所得款项用于折抵陈某某欠刘某某和黄某某的债务。

          2017年4月21日2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赣州市火车站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刑罚:徐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陈某某拘役三个月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在自己合伙参与的工程项目结算分得33万元后,对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告人徐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当庭自愿认罪,系初犯,故对被告人徐某某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某某擅自将已经被司法机关查封的财产交由他人变卖处理,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在法庭上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据了解,近年来,石城法院坚持突出执行工作强制性,强化执行联动行为,严惩规避执行行为,精准打击各类拒执犯罪行为,最大限度地实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对待拒执犯罪行为零容忍,在执行过程中,一经发现拒执犯罪线索,移送公安侦查,有效打击了拒执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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